Foreign National

“Foreign National”(外国国民)是加拿大移民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法律术语。用通俗的话来说,它指的就是所有“非加拿大公民”且“非加拿大永久居民”的个人。换句话说,只要一个人既没有加拿大护照(公民身份),也没有枫叶卡(永久居民身份),那么他在加拿大法律的定义下,就是一个“外国国民”。这个定义是判断一个人适用于哪一类移民、签证或工作许可法律条款的基础。

关于Foreign National的最新政策动态

在安大略省的《2009年外国劳工保护法》(EPFNA)中,明确将“外国国民”定义为既非加拿大公民,也非《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所指的永久居民的个人。该法案自2015年11月20日起,其保护范围从住家保姆扩大到了所有根据联邦项目在安省工作或求职的外国国民。

在联邦层面,移民部长有权根据公共政策,对特定行为或背景的外国公民行使负面裁量权,宣布其在一段时间内(最长三年)不符合获得临时居民(如访客、学签、工签)的资格。例如,来自受加拿大制裁国家的前任或现任高级政府官员及其亲属或同伙,可能受到此政策影响。

对于特定的难民申请人群体,政策有特殊规定。例如,“外国代表”(包括外交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及其家属和佣工)在申请难民时会受到特殊流程处理。他们通常会获得免收费的多次入境签证(编码D-1或O-1)。

在快速通道(Express Entry)系统中,“合格外国公民”特指那些已经进入意向表达池的候选人。例如,在2020年7月22日进行的第156轮邀请中,就是专门针对持有省提名的“合格外国公民”进行的,共发出了557份邀请。

此外,政策对某些特定身份的“外国国民”有详细界定。例如,一些未获加拿大正式认证的外国政府官员,他们不属于外交使团,因此不能享受相关的工作许可豁免,通常需要以商务访客等身份申请入境。

在公民身份领域,政策也涉及父母是“外国国民”的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孩子的父母是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工作的外交官、雇员等并享有外交特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的加拿大出生证明,不能作为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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