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ve Decision

在加拿大移民和就业的语境中,“Leave Decision”通常指雇员主动做出的离开工作岗位的决定,即“自愿离职”。这通常与“辞职”(Quitting)是同义词。在就业保险(EI)体系中,这个决定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个人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福利。如果雇员在没有“正当理由”(just cause)的情况下自愿离职,通常会被施加一项“取消资格”(disqualification),这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无法领取就业保险福利。判断“正当理由”的核心法律测试是:考虑到所有情况,除了离职,当事人是否已经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reasonable alternative)。

关于Leave Decision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最新的政策材料,与“Leave Decision”(自愿离职)相关的规定和指导主要围绕就业保险(EI)福利的资格判定展开。

首先,在雇佣记录(ROE)的填写中,雇主需要使用特定的代码来标明雇员离职的原因。对于自愿离职,主要代码是“E00: 辞职”。此外,系统还细化了许多具体的辞职子原因,以便更精确地分类,例如:E02: 辞职/跟随配偶E03: 辞职/返校学习E04: 辞职/健康原因E05: 辞职/自愿退休E06: 辞职/接受另一份工作E09: 辞职/雇主搬迁E10: 辞职/照顾受抚养人以及E11: 辞职/成为自雇者。这些代码的更新旨在提高EI索赔处理的准确性。

其次,关于自愿离职后EI福利资格的核心判定标准,政策明确指出,判断的关键在于离职是否有“正当理由”。根据《就业保险法》第29(c)条,可能构成正当理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性骚扰或其他骚扰;有义务随配偶或家人搬迁;遭受法律禁止的歧视;工作条件对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有义务照顾子女或家人;有另一份工作的合理保证;工资或工作条件的重大不利变更;过度加班或拒付加班费;工作职责的重大变化等。

然而,存在上述情况并不自动构成正当理由。申请人必须通过最终法定测试,即证明在考虑所有情况后,除了离职,已经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例如,如果问题出在工作环境,合理的替代方案可能包括:与雇主或工会沟通寻求解决、依据雇佣合同或集体协议维权、请求调岗、或利用相关的劳工法律。如果是个人原因(如决定返校学习),通常难以通过“无合理替代方案”的测试,因为这是个人选择,其经济负担不应转嫁给EI基金。但如果是个人无法控制的事件(如家人重病),且在尝试了所有合理替代方案(如调整工作时间、寻求临时看护)后仍无法工作,则可能被视为有正当理由。

如果被裁定为无正当理由自愿离职,将面临一项“无限期的取消资格”(indefinite disqualification)。这项资格取消从离职当周开始,并持续整个申领期,永远不会被终止,但可以被修改、暂停或撤销。解除取消资格的条件有两种:一是申领人之后积累了足够的小时数从事可参保工作,从而建立一个新的、没有取消资格的福利期;二是在申领人有资格领取特殊福利(如产假、父母假、疾病福利)期间,取消资格可以被暂停。

此外,安大略省的就业标准规定,如果雇员已经收到雇主的书面解雇通知,他仍然可以选择在法定的通知期内主动辞职。只要雇员向雇主发出至少两周的书面辞职通知,并且辞职在法定通知期内生效,他就可以保留获得法定遣散费的权利。

历史数据显示,根据加拿大移民纵向调查(LSIC),在2000年10月至2001年9月期间登陆的移民,在其登陆后第二至第四年间的就业终止中,大多数(67%)是自愿离职。其中,技术工人配偶及受抚养人自愿离职的比例最高(73%)。自愿离职的首要原因是获得了新的工作机会(43%),其次是对工作不满意(14%)和上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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