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Criminality
“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Criminality”(因犯罪原因不可入境)是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中的一个法律术语,用于描述一个人因为犯罪行为而不被允许进入或留在加拿大的状态。这适用于外国公民(Foreign National)和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根据法律,构成“犯罪性”(Criminality)不可入境的情况主要包括:
- 在加拿大境内被定罪,所犯罪行属于“可公诉罪”(prosecuted by way of indictment),或者犯有两项或以上并非源于同一事件的罪行。
- 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如果该罪行在加拿大发生,将构成一项可公诉罪,或者构成两项并非源于同一事件的罪行。
- 在加拿大境外实施一项行为,该行为在当地构成犯罪,并且如果该行为在加拿大发生,将构成一项可公诉罪。
需要区分的是,“犯罪性”(Criminality)与“严重犯罪性”(Serious Criminality)的门槛不同。严重犯罪性通常涉及最高刑期至少10年或实际刑期超过6个月的更严重罪行。而“犯罪性”的门槛相对较低。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一个人已经获得“记录暂停”(Record Suspension,旧称赦免),或者经过规定的期限后能够向移民部长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Rehabilitated),则可能不被认定为不可入境。
关于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Criminality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5年11月25日最后一次更新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IRPR),其中包含了关于“犯罪性”不可入境条款的过渡性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现行法律生效时,根据旧法(former Act)已被判定属于特定不可入境类别的人,将如何依据新法被认定为“因犯罪原因不可入境”。具体来说,在现行条款生效之日,已被判定属于旧法第19(2)(a)、(a.1)或(b)条所述不可入境类别的人,或已被判定基于旧法第27(1)(a.2)、(a.3)或(2)(d)条不可入境的人,将被视为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因犯罪原因(on grounds of criminality)不可入境。
此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针对不同不可入境理由所应签发的具体遣返令(Removal Order)类型。对于因“犯罪性”(根据IRPA第36(2)(b)或(c)款)被判定不可入境的外国公民,将对其签发驱逐令(Deportation Order)。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在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操作指南中,提供了一个关于不可入境类别、法律依据及对应遣返令的汇总表格。该表格明确指出,对于因“犯罪性”(根据IRPA第36(2)(b)或(c)款)不可入境的外国公民,移民部(IRCC)官员有权签发驱逐令(Deportation Order)。
根据2024年8月19日最新修订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36条,明确列出了构成“犯罪性”不可入境的具体行为,包括上文详细解释的在境内外的定罪或行为。该法条同时规定了适用的例外情况,例如记录暂停(未撤销或失效)、最终无罪判决、以及经过规定期限后的改过自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