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idency Obligation

Residency Obligation,中文通常译为“居住义务”,是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对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设定的一项核心法律要求。这项义务规定,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连续的五年期内,必须满足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至少730天的要求。这730天不一定需要连续居住,只要累计达到即可。

满足居住义务的方式不仅限于本人在加拿大境内居住。根据法律,以下情况在境外的时间也可以被计入这730天:

对于刚刚成为永久居民不满五年的人,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在成为永久居民后的第一个五年期内满足这个730天的居住要求。

当永久居民申请返回加拿大的旅行证件(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或在入境时,移民官员会审查其是否履行了居住义务。如果被认定未满足义务,永久居民身份可能会被取消,并收到驱逐令(Removal Order)。不过,在某些人道与同情(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因素下,即使未满足居住义务,也可能被允许保留身份。

关于Residency Obligation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4年9月12日更新的官方信息,如果一名永久居民在海外申请返回加拿大的旅行证件时,被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的官员认定未满足居住义务,该居民可能会失去永久居民身份。法律规定,在申请旅行证件之前的每个5年期内,永久居民必须至少在加拿大“实际居住”730天。

根据2024年8月19日更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28条,法律再次明确了居住义务的计算规则。其中,对于“在境外陪伴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这一情况,法规进一步说明:只要被陪伴的永久居民本人满足了其居住义务,那么陪伴者的这段时间也算作履行了居住义务。此外,法规明确,这里所指的“子女”(child)是指年龄未满22周岁,且不是配偶或同居伴侣的人。

根据2025年11月25日最后修订并于2025年12月10日生效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其中第62条对居住义务天数的计算做出了重要规定。该条款指出,在以下两个时间点之后的日子,将不再被计入用于满足居住义务的730天:

时间点描述
第一个时间点移民官员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44(1)条出具报告,认定该永久居民未能遵守居住义务。
第二个时间点在加拿大境外做出该永久居民未能遵守居住义务的决定。

不过,条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该永久居民随后被确定已经遵守了居住义务,那么上述规则就不适用。

根据2005年6月17日的一份官方程序手册附录,当永久居民申请参与某些计划(如CANPASS快速通关计划)时,如果其居住状态存疑,移民部门可能会要求其接受居住义务审查。申请人会被要求携带过去5年的居住证明(如水电费账单、在加拿大的购物收据、显示在加拿大机构交易的银行对账单等)参加面试,并在收到通知信后的60天内完成审查,否则申请可能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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