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nce
在加拿大移民和法律的语境下,“Offence”指的是“罪行”或“违法行为”。它指任何违反加拿大联邦法律(如《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刑法典》、《管制药物和物质法》、《大麻法》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罪行可分为“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ce,类似重罪)和“简易程序罪行”(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类似轻罪)。对于移民申请人或加拿大境内的外国公民而言,涉及“Offence”的行为是导致其被认定为“不可入境”(inadmissible)或被拘留、遣返的主要原因之一。相关法律会详细列出哪些具体的罪行会导致这些严重后果。
关于Offence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5年11月25日最后更新、2025年12月10日生效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第246条,在评估某外国公民是否对公众构成危险以决定是否应予以拘留时,会考虑一系列与“Offence”相关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 在加拿大因议会法律被定罪,涉及性犯罪或涉及暴力或武器的犯罪。
- 在加拿大因《管制药物和物质法》(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的特定条款被定罪,包括第5条(贩运)、第6条(进出口)和第7条(生产)。
- 在加拿大因《大麻法》(Cannabis Act)的特定条款被定罪,包括第9条(分销)、第10条(销售)、第11条(进出口)和第12条(生产)。
- 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或在加拿大境外有未决指控,且该行为若在加拿大实施,将构成议会法律下的可公诉罪行,涉及性犯罪或涉及暴力或武器的犯罪。
- 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或在加拿大境外有未决指控,且该行为若在加拿大实施,将构成《管制药物和物质法》第5、6、7条或《大麻法》第9、10、11、12条所述的罪行。
- 与《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21(2)条定义的犯罪组织有关联。
- 从事人口走私或贩运人口活动。
根据2024年8月19日最后更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该法第三部分(执行)详细规定了与移民相关的各类“Offence”及其处罚。例如:
- 第117条规定了组织、帮助、教唆或唆使他人以非授权方式进入加拿大的罪行,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和罚款。
- 第118条和第119条规定了贩运人口及在海上卸下人员以帮助其非法进入加拿大的罪行,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和100万加元罚款。
- 第124条规定了一般性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本法无特定处罚的条款、未能遵守根据本法施加的条件或义务、从合法拘留中逃脱或企图逃脱,以及雇佣未获授权的外国国民工作。
- 第129条规定了妨碍官员执行公务、在根据本法进行的程序中作伪证或提供虚假信息、冒充官员等罪行。
- 第131条规定了诱导、帮助、教唆或建议他人犯下第117、118、119、122、124或129条所述罪行的,将承担与主犯相同的处罚。
该法还规定了针对不同罪行的具体刑罚,涉及罚款和监禁。例如,第125条规定,犯有第124(1)条罪行的人,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以最高5万加元罚款或最多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最高1万加元罚款或最多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此外,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36条,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可能因犯罪原因被禁止入境,这包括:
- 在加拿大被定罪,构成议会法律下的可公诉罪行,或被定罪两次,且每次行为均构成议会法律下的罪行。
- 在加拿大犯下议会法律下的可公诉罪行。
- 在加拿大境外犯下行为,该行为在发生地构成犯罪,并且若在加拿大实施将构成议会法律下的可公诉罪行。
- 在进入加拿大时,犯下议会法律规定的特定罪行(跨边境犯罪)。
第37条规定,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如成为犯罪组织成员或从事人口走私、贩运等跨国犯罪活动)也会导致不可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