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在一国(国家 A)持有有效合法准证。因该国移民部门当时存在行政预约积压,导致准证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申请人当时不了解临时准证申请流程,导致出现了约 5 周在该国没有合法身份,但在此期间正常生活/工作/学习。随后,申请人主动向该国移民部门说明情况。该国移民部门最终评估为“轻微行政疏忽”,要求申请人缴纳了行政罚款(非刑事定罪),并于当天签发了新准证。申请人随后正常完成学业/工作并顺利毕业。
待解答问题:
在申请加拿大PR时,是否必须披露这段身份空白?
在 IMM 5669中,如果 11 个核心问题(关于犯罪、驱逐、拒签等)均不直接吻合,是否可以不勾选 "Yes"?
如果需要披露,应在哪个环节(IMM5669 Section D: Personal history 的Status in Country or Territory栏或者Activity栏还是解释信 LoE)说明?
核心证明文件(如罚款收据)丢失,是否以及如何(如果需要的话)提供支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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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hi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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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