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admissibility Criteria
Inadmissibility Criteria,中文通常译为“不可入境标准”或“不可受理标准”,是加拿大移民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一系列法律规定的理由,如果申请人符合这些理由中的任何一条,就可能被拒绝进入加拿大、拒绝获得签证、学习许可、工作许可,或被拒绝授予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简单来说,这是一个“筛选器”,用于保护加拿大的健康、安全、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根据官方解释,不可入境的原因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原因:例如从事间谍活动、恐怖主义或对加拿大安全构成威胁。
- 犯罪原因: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有犯罪记录,且未获得“记录暂停”(旧称“赦免”)或未完成“刑事康复”。
- 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例如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曾是严重侵犯人权政权的高级官员。
- 健康原因:其健康状况可能对加拿大的公共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或者可能对加拿大的健康或社会服务造成“过度需求”。
- 财务原因:无法证明有足够的资金在加拿大支持自己及家人。
- 不实陈述: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 不遵守移民法:例如逾期居留、未经许可工作或学习等。
此外,如果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或子女)被认定为不可入境,也可能导致申请人自己被拒。
关于Inadmissibility Criteria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最新的政策材料,与不可入境标准相关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如下:
2023年8月29日,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发布运营公告,明确了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101(1)(d)条判定难民申请“不符合受理资格”(Ineligible)的标准。如果一个人已被另一个《1951年难民公约》签署国认定为“公约难民”(Convention Refugee),并且可以被送回或返回该国,那么其在加拿大的难民申请将不具备移交至难民保护部门的资格。这属于因已在别国获得保护而导致申请本身不可受理的情形。
2021年4月20日更新的政策指南规定,对于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H&C)理由提交的申请,如果申请是在2013年6月19日或之后收到的,并且申请人被发现根据IRPA第34条(安全)、第35条(侵犯人权)或第37条(有组织犯罪)不可入境,则该H&C申请将不会被审查,没有任何例外。如果处理尚未开始,申请费和材料将被退还。
2017年10月16日,IRCC更新了关于因健康原因导致不可入境的政策指南。该指南详细说明了两种具体情形:1)对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构成危险;2)可能对健康或社会服务造成过度需求。同时,在同日更新的另一份关于授予公民身份的政策中,虽然要求对特定严重犯罪进行背景审查,但明确指出,对于根据《入籍法》第5(5)款(针对因“海外出生第一代限制”导致无国籍的人士)申请入籍的人,不适用该法第22条中的常规禁止性规定(Prohibitions)。
2015年10月23日,IRCC发布了关于在海外重新安置难民程序中评估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的指南。该指南要求官员必须评估医疗、犯罪、安全、虚假陈述以及家庭成员不可受理性等多个要素,并包含针对难民的特殊豁免和考量。
2013年9月4日发布的《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不可入境条款执法指南》(ENF 1)是执法人员的重要参考文件。它详细列举了各类不可入境条款的具体内容、案例要素和证据要求。例如:
- 第34条(安全)包括从事间谍活动、颠覆政府、恐怖主义等行为。
- 第35条(侵犯人权)包括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
- 第36条(犯罪)区分了“严重犯罪性”和“犯罪性”,并说明了康复、记录暂停等例外情况。
该指南明确了执行不可入境条款的目标是:保护加拿大人的健康与安全及社会安全;通过拒绝罪犯或安全威胁者入境来促进国际正义与安全;确保决策符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此外,新不伦瑞克省在其省提名计划(NBPNP)的申请系统中,也列出了可能导致申请人在该省提名阶段被认定为“不可受理”(Admissibility Issues)的具体情况,包括:
- 正在通过其他移民项目进行申请。
- 在当前居住国非法居留。
- 在过去5年内因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被联邦或省级移民项目拒绝。
- 是居住在加拿大的难民申请者或受保护人士。
- 是全职高等教育学生。
- 是季节性工人。
该手册特别强调,如果未能真实、完整地回答相关问题,可能导致因虚假陈述而被拒签,并将在5年内被禁止申请省提名和/或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