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admissibility
Inadmissibility,中文通常译为“不可入境”或“不可受理”,是加拿大移民法中的一个核心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一个人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不被允许进入加拿大,或者不被允许在加拿大停留(包括申请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身份)。
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有多种原因可能导致一个人被认定为“不可入境”。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原因:例如从事间谍活动、恐怖主义活动,或对加拿大安全构成危险。
- 犯罪原因: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有犯罪记录,且未获得记录暂停(旧称赦免)或未完成刑事康复。
- 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例如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曾担任严重侵犯人权政府的高级官员。
- 健康原因:健康状况可能对加拿大的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构成危险,或者可能对加拿大的健康或社会服务造成过度的需求。
- 财务原因:无法证明有足够资金在加拿大生活。
- 不实陈述:在移民申请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不遵守移民法:例如未能满足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
一旦被认定为不可入境,个人的签证、学习许可、工作许可或永久居民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即使已经身在加拿大,也可能面临被要求离境甚至被驱逐出境的风险。
关于Inadmissibility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最新的政策材料,与“不可入境”相关的处理程序和规定如下:
2025年2月24日更新的政策指南明确了在医疗不可入境案件中的处理流程。如果申请人在收到程序公平性信函并回复后,其提交的文件(即使在应用了人道主义和同情心考虑因素后)仍然未能解决不可入境的问题,移民官员将执行以下操作:在系统中记录医疗准入问题未解决,并将申请人的医疗活动状态更新为“不合格”。如果申请人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理由请求豁免医疗不可入境性,但理由不充分,官员同样会更新状态为“不合格”,并在最终拒绝信中详细说明所有拒绝理由,包括确认人道主义考虑未能克服不可入境性。
2021年4月20日更新的指南对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申请的受理设置了严格限制。如果申请在2013年6月19日或之后收到,并且申请人被发现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34条(安全)、第35条(侵犯人权)或第37条(有组织犯罪)不可入境,那么该人道主义和同情心申请将不会被审查,也没有例外。如果处理尚未开始,申请费将被退还。如果申请人只是涉嫌根据这些条款不可入境,但尚未有最终裁定,申请将被送交安全案件专家中心进行评估。
2026年2月9日的材料说明了自愿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与不可入境报告之间的关联。如果永久居民面临因未满足居住义务(《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28条)而发出的不可入境报告,官员可以接受并处理其自愿放弃身份的申请。一旦放弃申请被批准,相关的不可入境报告将被关闭。然而,如果不可入境涉及其他更严重的理由,如虚假陈述或刑事犯罪,则严禁通过自愿放弃身份来逃避执法,此类申请必须被拒绝。
2017年10月16日发布的内部政策详细说明了因健康原因导致不可入境的具体情形:一是对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构成危险;二是可能被合理地预期会对健康或社会服务造成过度需求。
2013年9月4日发布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不可入境条款执法指南》系统性地阐述了各类不可入境条款的立法目标、具体内容和执法指导。其目标包括保护加拿大人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加拿大社会安全、促进国际正义与安全,以及确保决策符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该指南对安全、侵犯人权、犯罪等多种不可入境理由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要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