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持有枫叶卡(PR)的跨国高管,过去五年因受聘于一家‘加拿大企业’派驻海外而满足了 730 天的居住义务。但由于我在派驻国也缴纳了当地税收,加拿大税务局(CRA)最近判定我为‘非税务居民’。如果移民局(IRCC)在换发 PR 卡时引用 CRA 的这一判定,并以此认为该加拿大公司对我的聘用并非‘临时派驻’而是‘永久本地化’,从而否定我的海外居住时间,我该如何在《所得税法》与《移民法》的冲突地带证明我的‘居住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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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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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5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