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ity-Foreign

Criminality-Foreign,即“境外犯罪”,是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IRPA)中规定的一种入境禁止(Inadmissibility)理由。它特指外国公民(Foreign National)因在加拿大境外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被认定为不可入境加拿大。这与“严重犯罪”(Serious Criminality)和“境内犯罪”有所区别,主要针对的是外国公民,并且犯罪地点在加拿大之外。根据法律,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或者犯下了某些行为,而这些行为如果在加拿大境内发生会构成特定的刑事犯罪,那么该外国公民就可能因“境外犯罪”而被禁止进入加拿大。

关于Criminality-Foreign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5年11月25日最后更新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条例第246条详细列出了在评估外国公民是否因“犯罪”(Criminality)理由不可入境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此外,根据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操作指南ENF 6,其中附录A的表格明确将“Criminality”列为一项独立的入境禁止类别,其对应的法律依据是IRPA第36(2)条。该表格指出,对于因此类原因被判定不可入境的外国公民,适用的遣返令(Removal Order)类型为“驱逐令”(Deportation Order)。

根据2024年8月19日最后更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36(2)条,外国公民因“犯罪”(Criminality)理由被禁止入境的具体情形包括:

情形描述
36(2)(a)在加拿大被裁定犯有可公诉罪行(按公诉程序审判的罪行),或犯有两项非源于单一事件的、根据任何议会法案定罪的罪行。
36(2)(b)在加拿大境外被裁定犯有若在加拿大发生将构成可公诉罪行(按公诉程序审判的罪行)的罪行,或犯有两项非源于单一事件的、若在加拿大发生将根据议会法案定罪的罪行。
36(2)(c)在加拿大境外犯下行为,该行为在发生地属于犯罪,且若在加拿大发生将构成根据议会法案可公诉的罪行。

该法条同时规定,如果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因《青少年刑事司法法》(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而被判处青少年刑罚,则上述(a)和(b)款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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