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Inadmissibility
Criminal inadmissibility(刑事不可受理性)是加拿大移民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人因为犯罪记录或犯罪行为,而不被允许进入或留在加拿大的法律状态。简单来说,如果你有犯罪记录,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或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的官员可能会认定你“不可受理”,从而拒绝你的签证、入境申请或永久居民申请,甚至可能将你从加拿大驱逐出境。
这个概念适用于永久居民和外国公民。犯罪可能发生在加拿大境内,也可能发生在境外。即使你在其他国家犯下的罪行,只要该行为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就可能导致你被加拿大禁止入境。法律上,刑事不可受理主要分为几个类别:严重犯罪性(Serious Criminality)、犯罪性(Criminality)、有组织犯罪性(Organized Criminality)和跨境犯罪性(Transborder Criminality)。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也提供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你已经获得了“记录暂停”(Record Suspension,旧称赦免),或者经过规定的期限后,能够向部长证明你已经“康复”(rehabilitated),那么你可能不再被视为不可受理。此外,对于某些情况,移民部长拥有特别的裁量权,可以基于国家利益宣布某些事项不构成不可受理。
关于Criminal Inadmissibility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5年11月25日最后修订并于2025年12月10日生效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其中包含了关于刑事不可受理的过渡性条款。这些条款明确了在现行法律生效时,根据旧法(former Act)被判定为不可受理的类别,将如何对应到新法下的刑事不可受理理由。
| 旧法下的不可受理类别或依据 | 对应新法下的不可受理理由 |
|---|---|
| 属于旧法第19(1)(c)或(c.1)段描述的不可受理类别,或依据旧法第27(1)(a.1)段被判定不可受理 | 严重犯罪性 (Serious Criminality) |
| 属于旧法第19(2)(a), (a.1)或(b)段描述的不可受理类别,或依据旧法第27(1)(a.2), (a.3)或(2)(d)段被判定不可受理 | 犯罪性 (Criminality) |
| 依据旧法第27(1)(d)段被判定不可受理,且所犯罪行实际刑期超过6个月或最高可判刑期10年或以上 | 严重犯罪性 (Serious Criminality) |
| 依据旧法第27(1)(d)段被判定不可受理,且所犯罪行最高可判刑期为5年或以上但少于10年 | 犯罪性 (Criminality) |
| 属于旧法第19(1)(c.2)段或第19(1)(d)(ii)子段描述的不可受理类别 | 有组织犯罪性 (Organized Criminality) |
根据2024年8月19日最后修订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该法第36条详细规定了基于犯罪理由的不可受理。其中,跨境犯罪性(Transborder Criminality)是专门针对外国公民的一个类别,指在进入加拿大时犯下条例规定的联邦罪行。条例进一步明确,如果外国公民因跨境犯罪性而被判定不可受理,且所犯罪行包括《刑法》第86、87、90、91、95或104条或第320.15(1)款、《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24(1)(b)段、《枪支法》第110条等,将对其发出驱逐令(Deportation Order)。
此外,根据一份发布于2013年9月4日的官方执法指南,其中对《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中关于“有组织犯罪性”的条款(A37(1)(a))进行了说明。该条款规定,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如果是一个有合理理由相信正在或曾经从事犯罪活动模式的组织的成员,或自身从事此类活动,则因有组织犯罪性不可受理。但指南也指出,部长可以基于外国公民的申请或主动行使裁量权,如果认为不违反国家利益,可以宣布该事项不构成不可受理。同时,如果一个人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唯一关联是在进入加拿大时得到了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者的协助,那么该条款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