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Permanent Resident Time
Non-Permanent Resident Time(非永久居民时间)是加拿大公民入籍申请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指的是申请人在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之前,以临时居民(Temporary Resident)身份在加拿大境内合法居住的时间。临时居民身份包括持有访客签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或临时居民许可(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 TRP)等。
在计算申请入籍所需的居住时间时,这部分非永久居民时间可以按一定规则折算计入。根据现行政策,在申请前的5年追溯期内,申请人作为临时居民在加拿大的每一天,可以折算为0.5天计入总居住要求。但此类折算时间有上限规定,最多只能折算365天。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至少730天的实际临时居民日历天数,才能达到365天的折算上限。
这个机制为那些在成为永久居民前已在加拿大学习、工作或生活了一段时间的申请人提供了便利,使他们能更快地满足入籍的居住要求。但核心要求仍然是,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后,必须在加拿大实际居住至少730天。
关于Non-Permanent Resident Time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最新的政策材料,与Non-Permanent Resident Time(非永久居民时间)相关的核心规则和计算示例如下:
最新规则(适用于2017年10月1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在计算入籍所需的1,095天居住期时,申请人作为临时居民(包括持访客、学生、工作签证或临时居民许可)或受保护人士(如难民)在加拿大的每一天,可计为0.5天。此类时间的最高折算上限为365天(即需要至少730个实际日历天数来折抵)。
政策材料中提供了具体的计算示例:
- 示例1: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以临时居民身份入境,2016年4月1日成为永久居民,并于2018年4月1日提交入籍申请。其成为永久居民前的2年临时居民时间可折抵365天(达到上限),成为永久居民后的2年居住了730天,总计1,095天,符合要求。
- 示例2:强调了即便临时居民时间折抵达到上限365天,申请人成为永久居民后也必须实际居住至少730天,两者相加才能满足总计1,095天的要求。如果成为永久居民后仅居住365天,即使临时居民时间折抵达到上限365天,总计也只有730天,不满足要求。
不可计入的时间:无论申请在何时提交,根据《公民法》第21条,以下期间均不得计入居住时间(包括非永久居民时间的折算):
- 处于缓刑期(Probation order)
- 处于假释期(Paroled inmate)
- 服刑期(Imprisonment)
历史规则(适用于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间提交的申请):对于在此期间提交的申请,计算规则不同。物理居住要求是在6年追溯期内的4个日历年中,每年至少实际居住183天。重要的是,在此规则下,只有成为永久居民身份后的每一天才计为1天,非永久居民时间(即Non-Permanent Resident Time)完全不计入。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总天数(1,460天)和每年至少183天的双重标准。
特殊豁免:对于2015年6月1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有一类特殊情况可以享受更优厚的折算。根据《公民法》第5(1.02)款,作为永久居民,在加拿大武装部队、联邦公共行政部门或省公共服务部门(非当地雇佣人员)在海外工作的日子,等同于在加拿大物理居住,可计入居住要求。其随行的家庭成员在海外居住的时间也可能被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