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 Stay
Judicial Stay,中文通常译为“司法暂缓”或“司法中止令”,是加拿大移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它指的是由法院(通常是联邦法院或最高法院)签发的一项命令,要求暂时停止(即“暂缓”)执行一项移民决定,最常见的是暂缓执行遣返令(Removal Order)。当申请人认为移民或难民部门的决定存在法律错误、程序不公或不合理时,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对原决定进行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在司法复核程序进行期间,为了防止申请人被遣返导致复核失去意义,申请人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签发一个“司法暂缓令”,以暂停遣返程序,直到法院对案件的实质问题做出裁决。这不是对案件本身的重新审理,而是对原决定做出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原决定可能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如果法院驳回复核申请,暂缓令将失效,遣返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关于Judicial Stay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于2025年2月3日发布的《强制离境(遣返)操作手册》(ENF 10),司法暂缓是多种暂缓遣返情形中的一种,由《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50(c)条所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如果联邦法院或最高法院签发命令,暂缓执行遣返令或禁止公共安全部长执行遣返,那么遣返将被暂缓。此暂缓令将持续有效,直到命令中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为止。手册强调,当暂缓令生效或被解除时,必须在全球案件管理系统(GCMS)和/或国家案件管理系统(NCMS)中准确更新信息,这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被暂缓遣返的人员不会被错误地移出加拿大。
同一手册详细说明了由《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231条规定的另一种特定类型的自动暂缓。该条款于2025年11月25日最后修订,并收录于2025年12月10日的最新版条例中。根据该条例,当一个人针对难民上诉部门(RAD)驳回或确认驳回其难民保护申请的决定,依据IRPA第72条向联邦法院提交“申请司法复核许可”(application for leave)时,遣返令将自动被暂缓。这种暂缓在当事人或其律师向官员出示经认证的许可申请副本,或司法部律师通知官员时生效。
此自动暂缓将持续有效,直到以下最早发生的事件之一:
| 事件 |
|---|
| 申请许可被拒绝。 |
| 申请许可被批准,但司法复核申请被驳回,且没有向联邦上诉法院认证法律问题。 |
| 如果联邦法院认证了一个法律问题:上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或者联邦上诉法院决定驳回上诉,且向加拿大最高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的时限已过而未提出申请。 |
| 如果就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许可申请,但该申请被拒绝。 |
| 如果上述向最高法院的上诉许可申请被批准,但上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或者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
然而,该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以下类别的人员不能享受此自动暂缓:
| 例外情况类别 |
|---|
| 被指定的外国国民(designated foreign national)。 |
| 因严重犯罪(serious criminality)不可入境而被签发遣返令的人员。 |
| 居住或逗留在美国或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并在入境时仅因A44(1)条报告而被签发遣返令的人员。 |
| 已提交延长申请许可时限申请的人员(提交延期申请本身不触发暂缓)。 |
此外,操作手册还引用了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历史判例,以说明何种情况不构成法定的司法暂缓(A50(a))。例如,根据2025年2月3日的操作手册,以下情况通常不被认为会触发法定暂缓:当事人仅是民事诉讼中发现程序中的被询问对象、为更改法律姓名而上庭、正在服刑期在监狱外的“有条件刑期”(Conditional Sentence Order),或收到难民保护部门(RPD)的传票等。手册指示官员在遇到复杂或不确定的情况时,应咨询主管或地区司法联络官(J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