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ictable offence
在加拿大法律体系中,Indictable offence(可公诉罪行)是刑事犯罪的一种主要分类。通俗地讲,这类罪行通常性质更为严重,例如谋杀、抢劫、严重欺诈等。与另一种分类“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简易程序罪行)相比,可公诉罪行的审理程序更正式,通常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并且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在加拿大移民法的语境下,Indictable offence 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一个人是否会被判定为“不可入境”(inadmissible),从而无法进入或留在加拿大。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如果一个人犯下的罪行在加拿大属于可公诉罪行,可能会因为“严重犯罪性”(Serious Criminality)或“犯罪性”(Criminality)而被禁止入境。
一个特别重要的规则是:如果一个罪行既可以按简易程序起诉,也可以按公诉程序起诉(即所谓的“两可罪行”或“hybrid offence”),那么根据IRPA第36(3)(a)条,该罪行在法律上被视为可公诉罪行,即使在实际案件中被以简易程序起诉和定罪。这一规定扩大了因犯罪原因被判定不可入境的范围。
关于Indictable offence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关于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44(2)款审查报告的操作指南》,其中附录A的表格系统性地列出了基于IRPA的各类不可入境理由。该表格明确指出,对于外国公民(FN only),如果其在加拿大境外犯下行为,而该行为若在加拿大实施将构成一项可公诉罪行(constituted an indictable offence),则可根据IRPA第36(2)(c)条,以“犯罪性”为由判定其不可入境。该表格还列出了其他与可公诉罪行相关的不可入境条款,例如第36(2)(b)条(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罪,该罪行相当于一项可公诉罪行或两项非同一事件的罪行)。
根据2024年8月19日最新修订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36条,法律详细规定了因犯罪原因导致不可入境的具体情形。其中第36(2)(c)条规定,外国公民在加拿大境外实施的行为,若在当地构成犯罪,且若在加拿大实施将构成一项议会法案下的可公诉罪行(would constitute an indictable offence under an Act of Parliament),则该外国公民因犯罪性而不可入境。该法第36(3)(a)条再次强调了关键定义:“一项可按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起诉的罪行,被视为可公诉罪行,即使其已按简易程序被起诉。”
根据2013年9月4日发布的《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不可入境条款执法指南》(ENF 1),该文件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操作指引。其中在关于第36条(严重犯罪性与犯罪性)的注释中,明确重复了IRPA第36(3)(a)条的规定,即两可罪行被视为可公诉罪行。该指南还列出了为执行IRPA第36(2)(d)条(跨境犯罪性)而规定的可公诉罪行所依据的议会法案,包括:《刑法》、《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枪支法》、《海关法》以及《受管制药品和物质法》。此外,指南在解释有组织犯罪(A37条)时指出,相关犯罪活动模式所旨在促成的罪行,须是“根据议会法案可公诉的罪行”(punishable under an Act of Parliament by way of indic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