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Violating Human or International Rights
“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Violating Human or International Rights”(因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而不可入境)是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35条规定的一种入境禁令。根据该条款,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如果被认定犯有或参与某些严重的国际罪行,或担任特定政权的官员,或受到国际制裁,将被禁止进入或留在加拿大。该条款旨在确保加拿大不会成为战争罪犯、人权侵犯者或其他严重国际罪行责任人的避风港。
具体而言,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35(1)条,以下情况会导致一个人因此理由被判定为不可入境:
- A35(1)(a):在加拿大境外犯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Act)第4至7条所定义的罪行。这包括灭绝种族罪(genocide)、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和战争罪(war crimes)。
- A35(1)(b):担任公共安全部长(the Minister)指定的、从事或曾从事恐怖主义、系统性或严重侵犯人权、灭绝种族、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政府中的规定高级官员(prescribed senior official)。
- A35(1)(c):身为外国公民(不包括永久居民),其进入或停留在加拿大受到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协会的决定、决议或措施的限制,该组织或协会对某个国家实施制裁,而加拿大已对该国实施或同意与该组织或协会共同实施制裁。
对于A35(1)(a)条款,判断个人是否“参与”(complicit)犯罪时,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Ezokola案”中确立了“基于贡献的测试”(contribution-based test)。该测试废除了“仅因关联即有罪”(complicity by mere association)和“仅因是某个有限残酷目的组织的成员即被推定有罪”的原则。新的测试要求考虑个人是否对组织的犯罪目的做出了自愿、明知和重要的贡献。
关于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Violating Human or International Rights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4年8月19日最新修订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第35条关于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不可入境的规定有所更新。与之前的版本相比,原A35(1)(c)条款已被废除,其内容被转移并扩展至新增的第35.1条“制裁”(Sanctions)条款下。同时,新增了A35(1)(c.1)条款。
现行法律(截至2025年12月10日)规定的具体情形如下:
- A35(1)(a):在加拿大境外犯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法》第4至7条所定义的罪行。
- A35(1)(b):担任公共安全部长指定的、从事或曾从事恐怖主义、系统性或严重侵犯人权、灭绝种族、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政府中的规定高级官员。
- A35(1)(c.1):从事部长认为构成《刑法》(Criminal Code)第240.1条罪行的行为。
新增的第35.1条专门规定了因制裁而不可入境的情形,适用于外国公民:
- A35.1(1)(a):其进入或停留在加拿大受到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协会的决定、决议或措施的限制,该组织或协会对一个人、实体或外国国家(根据《特别经济措施法》(Special Economic Measures Act)第2条定义)实施制裁,而加拿大已对其实施或同意与该组织或协会共同实施制裁。
- A35.1(1)(b):其目前是依据《特别经济措施法》第4条发布的命令或法规的对象。
根据2020年6月3日发布的《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审理操作手册 ENF 18》,对于A35(1)(a)和A35(1)(b)的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42.1条的部长救济(Ministerial Relief)。对于A35(1)(b)的情形,部长可以根据申请或主动宣布,如果认为不违反国家利益,则该事项不构成对该外国公民的入境禁令。
该操作手册同时指出,A35(1)(c)(现为A35.1(1)(a))仅适用于外国公民,不适用于永久居民。其使用前提是加拿大必须是实施制裁的那个国际组织或国家协会的成员,且入境限制必须是依据对该国实施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