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l

在加拿大移民体系中,“Appeal”(上诉)是指对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或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官员做出的某些不利决定,向更高一级的独立裁决机构提出重新审查的法律程序。这为申请人、担保人或永久居民提供了一个挑战原决定的机会。主要的移民上诉机构是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IRB)下属的移民上诉部(IAD)和难民上诉处(RAD)。上诉并非自动拥有,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才享有的权利。上诉审理可能涉及对法律、事实错误的审查,或在某些情况下,基于人道与同情(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理由请求特殊救济。

关于Appeal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关于依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44(2)款审查报告的操作指南》,当部长代表(Minister‘s Delegate)对某人签发驱逐令时,必须告知其可能拥有的上诉权。对于有权向移民上诉部(IAD)提出上诉的人员,官员必须提供上诉通知表格,并告知其上诉权利。该指南明确了不同身份人士的上诉权利和时限,具体如下表所示:

有权上诉者法律依据必须在何时内提出上诉
持有永久居民签证的外国国民A63(2)*收到决定后30天内
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A63(3)*收到决定后30天内
在加拿大境外的永久居民A63(4)收到决定的书面理由后60天内
受保护人士A63(3)*收到决定后30天内

该指南同时指出,如果一个人因安全(A34)、侵犯人权(A35)、制裁(A35.1)、严重犯罪(A36)或有组织犯罪(A37)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可入境,则其本人、其担保人或受保护人士均无权向IAD提出上诉。对于没有法定上诉权的人,部长代表必须告知其有权根据A72(1)条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许可,此类申请必须在驱逐令签发后的15天内提交。

根据2024年8月22日更新的《移民上诉部审理程序指南》,对于在加拿大境外因未履行居住义务而被认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的决定,永久居民有权根据A63(4)条向IAD提出上诉。上诉人必须在收到决定的书面理由后60天内,向其最后在加拿大居住地所属区域的IAD提交上诉通知及决定的书面理由。如果上诉人希望返回加拿大参加听证,必须在上诉通知中表明此意愿。

根据2024年8月19日更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如果IAD已对因严重犯罪、犯罪或跨境犯罪被认定为不可入境的永久居民或外国国民的驱逐令给予暂缓执行(stay),而该人员又被判定犯有第36(1)条所述的另一种罪行,则该暂缓执行依法自动取消,上诉也随之终止。此外,如果IAD驳回了根据第63(4)条(居住义务决定)提出的上诉,且该永久居民身在加拿大,IAD必须签发一份驱逐令。

根据2022年3月3日发布的《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局听证会与拘留审查程序手册 ENF 3》,听证官如果认为有理由对移民庭(ID)认定某人不受A34、A35或A37条描述的决定提出上诉,应咨询其经理,并由经理联系诉讼管理部寻求指导。对ID决定向IAD提出上诉的决策权,由部长授权的人员行使。

根据2017年1月31日发布的《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难民上诉处上诉程序手册 ENF 26》,难民上诉处(RAD)负责审理针对难民保护处(RPD)关于准予或拒绝难民保护申请决定的上述。上诉可基于RPD在法律、事实或混合法律与事实问题上的错误。该手册明确了上诉时限(例如,提交上诉通知为15天,完善上诉材料为30天)以及CBSA听证官作为部长代表在RAD上诉中的职责。

根据2005年10月25日发布的《移民上诉程序》手册,家庭团聚类担保申请被拒后,担保人有权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63(1)条向IAD提出上诉。IAD的审理为“全新审理”(de novo),将审查所有证据,包括上诉期间提交的新证据。上诉可以基于法律或事实错误,或请求基于人道与同情因素予以特殊救济。

根据2005年10月24日发布的《联邦法院司法复核操作程序》,对于无法定上诉权的境外签证处决定,受影响的外国国民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60天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许可”(application for leave)以启动程序。司法复核审查的是原决定做出的过程是否公平合理,而非对案件实质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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