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移民必读:IRCC内部指引详解(Tran案后,如何避免“严重犯罪”拒签)
作者:北美派 - 加拿大移民留学签证问答平台,最后校对时间:2026-01-18
数据源自:加拿大联邦/省政府官方政策库
本文数据由 AI 决策引擎实时抓取,确保您看到的每一个数字都代表当前时刻的真实政策。本文解析基于IRCC于2019年11月14日更新的核心操作指引,该指引源于2017年最高法院里程碑式裁决。
- 核心转折点:2017年10月19日加拿大最高法院Tran案裁决,改变了对“有条件判决”和“刑期判断时间点”的认定规则。
- 重大利好:有条件判决不被视为A36(1)(a)条款下的“监禁刑期”,仅此一项不足以构成“严重犯罪”不予受理。
- 关键原则:判断“最高监禁刑期”的依据是犯罪发生时的法律,而非判决时或移民官评估时的法律。
- 最新宽免:仅因简单持有大麻的定罪,可申请免除费用和等待期的档案暂停,大幅减少因此导致的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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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an案裁决带来的两大根本性改变
- 签证官评估“严重犯罪”的六大核心规则
- 七种特殊犯罪情况的处理指南
- 面临不予受理?四种官方救济途径详解
- 北美派 移民留学签证问答平台提醒:避坑指南
- 常见问题解答 (FAQ)
Tran案裁决带来的两大根本性改变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ran v. Canada (2017 SCC 50)案中的裁决,是移民法处理犯罪记录的分水岭。签证官现在必须遵循以下两点:
- 有条件判决的性质认定:依据《刑事法典》第742至742.7条作出的有条件判决,不构成《移民和难民保护法》A36(1)(a)条款下的“监禁刑期”。这意味着,如果你仅在加拿大被判了有条件监禁(例如社区服刑),仅凭这个判决本身,不会让你因“严重犯罪”而不被受理。
- 刑期判断的“时间锁”:判断一项罪行“最高监禁刑期”的关键时间点,被锁定在犯罪发生时,而不是法院判决的那一天,也不是移民官审核你申请的那一天。你必须查阅犯罪当时的加拿大法律。
适用范围:此裁决适用于因A36(1)(a)、(b)和(c)条款下罪行而被评估为“严重犯罪”的永久居民和外国国民。它不适用于A36(2)条款下的普通“刑事犯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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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官评估“严重犯罪”的六大核心规则
根据IRCC内部指引,签证官在评估时会严格遵循以下逻辑链条:
- 第一步:定位法律时点:首先确定犯罪发生的具体日期。
- 第二步:查阅对应法律:找到犯罪发生时生效的加拿大法律(如当时的《刑事法典》版本),查明该罪行的最高监禁刑期。
- 第三步:判断是否“严重”:如果该最高刑期达到或超过10年,则该罪行可能构成“严重犯罪”。
- 第四步:法律变更处理:若法律在犯罪后变得更宽松,签证官应本着《宪章》精神,采用更宽松的标准。若法律变得更严厉,则仍需回溯犯罪时的法律来判断严重性。
- 第五步:针对外国罪行:对于加拿大境外犯罪,先用现行加拿大法律做“等同认定”。若看似构成严重犯罪,还需用犯罪发生时的当地外国法律再次确认。
- 第六步:最终决定与记录:签证官必须基于现有证据做出合理决定,并详细记录其审查过程和所依赖的证据。
七种特殊犯罪情况的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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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 | 签证官处理原则 | 对申请人的关键提示 |
|---|---|---|
| 有条件判决 | 不视为“监禁刑期”,仅此不构成严重犯罪不予受理。 | 即使收到有条件判决,也无需过度恐慌,但需综合评估其他因素。 |
| 持续犯罪(如长期欺诈) | 使用已知犯罪实施日期。如果是一个日期范围,则使用范围内的最后一个日期,以适用最新的最高惩罚规定。 | 明确犯罪行为的起止时间至关重要,结束日期影响法律适用。 |
| 发生在旧法律下的罪行 | 根据案件要素,确定犯罪发生时可能适用的加拿大议会法案下的罪行。 | 需要找到犯罪发生时对应的历史法律文本。 |
| 简单持有大麻(加拿大定罪) | 根据2019年6月21日御准的Bill C-93法案,可申请免除费用和等待期的档案暂停。未付罚款不影响申请。 | 这是明确的政策宽免,应积极申请档案暂停以消除移民障碍。 |
| 外国赦免 | 外国赦免不自动获得加拿大认可。需满足三条件:1. 外国法律体系与加拿大相似;2. 具体赦免法律在目的、内容和效果上与加拿大相似;3. 无有效理由不承认。 | 切勿以为外国赦免一劳永逸。必须提供赦免文件副本,并评估其是否符合加拿大标准。 |
| 无定罪记录的境外犯罪行为 | 签证官将依据犯罪发生时的外国法律,来适用A36(1)(c)或A36(2)(c)条款进行等同认定。 | 即使未被定罪,违法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评估。 |
| 法律惩罚变更(从宽) | 适用《宪章》精神,采用评估时更宽大的惩罚标准来判断最高刑期。 | 法律变更对你有利时,应主动提醒移民官适用新法。 |
面临不予受理?四种官方救济途径详解
即使被评估为可能不予受理,仍有以下合法途径可以争取:
- 档案暂停:针对加拿大境内的定罪。由加拿大假释委员会授予。一旦获得且未被撤销,该定罪不能作为不予受理的依据。简单持有大麻定罪可享快速通道。
- 刑事复康:针对加拿大境外的定罪或符合条件的外国罪行。向IRCC证明你已改过自新,风险已降至最低。这是解决境外犯罪不予受理问题的核心申请。
- 临时居民许可:允许不予受理者临时进入或留在加拿大。适用于有紧迫入境理由(如紧急商务、家庭事件)但不符合永久豁免条件的人。
- 人道主义和同情心考虑:基于个人特殊情况(如与加拿大的紧密联系、 hardship等),请求移民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豁免。
北美派 移民留学签证问答平台提醒:避坑指南
- 【致命误区】混淆“有条件判决”与“监禁”:误以为社区服刑(有条件判决)等同于坐牢,从而错误地认为自己因“严重犯罪”而不符合资格。记住,根据Tran案,有条件判决本身不触发A36(1)(a)的严重犯罪条款。
- 【时间点陷阱】用错法律版本:自行评估时,错误地使用了当前法律或判决时的法律,而非犯罪发生时的法律。这可能导致对罪行严重性的完全误判。
- 【无效救济】盲目依赖外国赦免:认为获得了国外的“赦免”或“无罪证明”就万事大吉。IRCC有一套严格的承认标准,大多数外国赦免仅被视为“康复证明”而非“消除定罪”,你仍然需要申请刑事复康。
- 【信息不全】隐瞒持续犯罪时间:对于欺诈等持续犯罪,只提供了开始时间,导致移民官使用了过时、惩罚更轻的法律进行评估。一旦移民官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结束日期较晚,将适用更严厉的法律,可能直接导致虚假陈述的指控。
- 【错过宽免】忽视大麻定罪新政:拥有过去在加拿大简单持有大麻的定罪记录,却不知道可以申请免费且无等待期的档案暂停,从而白费周折或错失机会。
常见问题解答 (FAQ)
Tran案裁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IRCC的政策立场是,该裁决适用于因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犯下A36(1)(a)、(b)和(c)条款所述罪行而因严重犯罪不予受理的永久居民和外国国民。该政策决定不适用于A36(2)条款下的刑事犯罪(criminality)情形,也不适用于加拿大最高惩罚已变得更为宽大的案件。
对于在加拿大境外发生的罪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犯罪?
签证官首先应根据现行的加拿大法律(today's Canadian law)进行等同认定。如果因最高可能刑期(即根据加拿大法律最高监禁刑期至少10年)看起来构成严重犯罪,那么签证官应进一步核查该罪行在犯罪发生时是否也构成严重犯罪。对于外国罪行,签证官应继续相应地适用A36(1)(b)或A36(2)(b)条款,这意味着签证官应使用犯罪发生时的外国法律进行等同认定。如果没有外国定罪,签证官可以根据犯罪发生时的外国法律适用A36(1)(c)或A36(2)(c)条款。
档案暂停(record suspension,原称“赦免”)有什么作用?
根据《犯罪记录法》,加拿大假释委员会有权向在加拿大被判犯有议会法案下罪行的人授予和签发档案暂停。根据A36(3)(b)条款,基于以下情况的定罪,不能成为A36(1)或(2)条款下不予受理的依据:已下令档案暂停且该暂停未被撤销或根据《犯罪记录法》失效;或已作出无罪释放的最终决定。
对于严重犯罪不予受理,有哪些救济机制?
IRPA或《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下的救济机制如何适用没有变化。可用的机制包括:档案暂停(针对加拿大境内定罪)、针对加拿大境外定罪的外国赦免、刑事复康(rehabilitation)、临时居民许可(TRP)以及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H&C)理由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