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less Person

Stateless Person,中文通常译为“无国籍人”或“无国籍人士”。根据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引用的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定义,无国籍人是指“任何国家根据其法律运作均不认为是其国民的人”。简单来说,就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这个人是其公民或国民。

无国籍状态可以分为两种:法律上的无国籍和事实上的无国籍。法律上的无国籍是指根据任何国家的法律,这个人都不被承认是其国民。事实上的无国籍是指一个人虽然可能拥有某个国籍,但这个国籍无效或无法确定,导致他/她无法享受到通常与国籍相关的任何好处和保护。

无国籍状态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例如:不同国家国籍法之间的冲突、基于种族或性别的歧视性法律、国家边界变更、无国籍状态的代际传递、出生登记等行政障碍,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国籍等。

关于Stateless Person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最新的政策材料,与无国籍人士相关的政策主要涉及人道主义考虑、难民申请豁免以及一条特定的公民身份申请路径。

针对加拿大籍父母所生无国籍人士的公民身份申请路径(最新更新:2025年12月15日):加拿大为特定类别的无国籍人士提供了一条申请公民身份的途径。该路径仅适用于由加拿大籍父母所生的无国籍人士。申请资格的核心定义是:如果没有任何国家或州根据其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公民或国民,则该人被视为无国籍人士。此政策为这部分与加拿大有血缘联系但无任何国籍的人士提供了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机会。

《安全第三国协议》(STCA)下的豁免(最新更新:2023年05月04日):根据加拿大与美国的《安全第三国协议》,从美国进入加拿大的难民申请人通常应在美国提出申请。但该协议对无国籍人士有特殊规定。在美国习惯居住的无国籍人士不受该协议约束。这里的“无国籍人士”定义同上,并且其状态必须是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且非个人所能控制(个人不能“选择”成为无国籍)。对于无国籍申请人,“前习惯居住地”仅适用于他们,且不一定是其恐惧迫害的国家,也无需满足最低居住期限。此类人员的难民申请不能仅因其从美国入境而被判定为不符合资格。

人道主义和同情考虑申请中的评估(最新更新:2017-10-16):在处理人道主义和同情考虑(H&C)申请时,IRCC工作人员会评估申请人的无国籍状态。政策提供了证明无国籍状态可能使用的文件示例,例如:原籍国当局出具的证明非其国民的文件、当局拒绝确认其国民身份的通信证据、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关于无法为申请人获取旅行文件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政策也详细列举了导致无国籍状态的常见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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