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ysical Presence Requirement
Physical Presence Requirement,中文通常译为“实际居住要求”或“实际居住天数要求”,是加拿大移民和公民身份法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申请人为了满足特定身份(如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资格,必须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满一定天数的要求。这个要求强调的是申请人“物理上”身在加拿大的时间,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居住意向。对于永久居民,该要求是为了维持其永久居民身份;对于公民申请人,则是为了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必须满足的关键条件之一。
关于Physical Presence Requirement的最新政策动态
根据最新的政策材料,与Physical Presence Requirement相关的规定主要涉及公民入籍和永久居民身份维持两个方面,其中公民入籍的要求因法律修订发生了重要变化。
在公民入籍方面,根据2017年生效的C-6法案,申请人的实际居住要求发生了显著变更。新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公民申请前的5年内,必须在加拿大实际居住满3年(即1095天)。与此前的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对比项 | 旧规定(C-6法案前) | 新规定(C-6法案后,2017年秋季生效) |
|---|---|---|
| 考察期与居住年限 | 申请前6年内住满4年 | 申请前5年内住满3年 |
| 每年最低居住天数 | 在4个年份中,每年至少住满183天 | 取消每年最低天数要求 |
| 成为永久居民前的居住时间计算 | 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的时间(如持临时居民或受保护人身份)不计入 | 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作为临时居民或受保护人的每一天可按半天计算,累计最多可折算365天(1年) |
| 报税年限要求 | 需在6年内的4年符合《所得税法》的报税要求 | 需在5年内的3年符合《所得税法》的报税要求 |
| 语言和知识要求年龄范围 | 14至64岁申请人需满足 | 18至54岁申请人需满足 |
此外,政策材料指出,对于根据《公民身份法》第5(1)条申请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案件管理分支(CMB)的官员有权豁免其居住要求,包括实际居住要求。如果公民法官因不确信未成年申请人满足实际居住要求而将案件转介,法官可以考虑将申请转给CMB以考虑豁免。如果公民法官已要求未成年申请人亲自出庭以便做出决定,在CMB对豁免请求做出决定之前,法官将暂停其决定。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未亲自出席公民听证会,官员或法官也可做出决定。例如,当公民法官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居住/实际居住要求时,可以在申请人未亲自出席的情况下对其案件做出决定,除非程序公平要求举行听证会(例如存在可信度问题)。
在永久居民维持身份方面,政策材料明确了永久居民必须履行的居住义务。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28条,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期内,必须通过以下四种主要方式之一满足在加拿大实际居住至少730天的要求:
- 本人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
- 在境外陪伴(即通常与……同住)身为加拿大公民的配偶、普通法伴侣或父母;
- 受雇于符合条件的“加拿大企业”或加拿大联邦/省级公共服务机构,并在境外全职工作;
- 在境外陪伴(即通常与……同住)身为加拿大永久居民的配偶、普通法伴侣或父母,且该亲属同样在加拿大境外,并受雇于符合条件的“加拿大企业”或加拿大联邦/省级公共服务机构全职工作。
官员在评估时,会首先计算申请人在过去5年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的累计天数。如果实际居住天数仍不足730天,官员可以计算并计入符合上述其他三类情形的天数。如果合并后的总天数仍不足730天,若存在与该永久居民相关的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并考虑到直接受该决定影响的儿童的最大利益),仍可能被视为满足了居住义务。
政策材料强调,永久居民有责任提供信息和证据,使官员确信其已经或将会满足居住义务。没有任何单一文件可以明确证明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情况。
为了帮助公民申请人计算实际居住天数,加拿大政府提供了《如何计算实际居住天数(CIT 0407)》表格,该表格最后更新于2019年5月。